失信被执行人 |
宋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1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郴苏民初字第170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恢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宋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英娥本金2 450 000元。二、由被告宋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英娥利息612 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 096元,由原告肖英娥承担1015元,由被告宋钰承担31 0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