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尚志市三星铅笔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76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尚劳人仲字【2020】第38号 |
案号 |
(2021)黑0183执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尚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以上款项总数为144000元;自本裁决下达日开始,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尚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忠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元宝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注册地址 |
尚志市元宝镇安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