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802民初194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邝军伦与被告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商铺租赁使用权回购协议》以及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使用权回购补充协议》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邝军伦返还租金185万元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金之日止,以18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三、被告盛秋联、蒙惠权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邝军伦对被告盛秋联持有的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3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邝军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原告邝军伦负担7730元,被告贵港市辉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盛秋联、蒙惠权负担234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盛秋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564030627B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德宝花园27幢1单元6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