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畅纳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35民初1365号 |
案号 |
(2019)冀0635执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畅纳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蠡县利邦化纤有限公司货款36489.10元。二、驳回原告蠡县利邦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2103元,由原告蠡县利邦化纤有限公司负担1747元,被告淄博畅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56元。诉讼保全费1496元由被告淄博畅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先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2591374329C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川分局 |
注册地址 |
淄川区双杨镇大屯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