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腾龙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5********870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503民初1973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辽宁腾龙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本溪市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47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青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503MA0TT4870B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木兰路9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