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滋市永巨源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6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087民初120号 |
案号 |
(2018)鄂1087执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松滋市永巨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给湖北松滋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款项5048163.7元,并以本金504816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2%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松滋市永巨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松滋市金财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5000元。三、被告松滋市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晓林、徐银银、杨文春、高强对上述被告松滋市永巨源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松滋市金财投资担保公司偿还的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松滋市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晓林、徐银银、杨文春、高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松滋市永巨源贸易有限公司就所清偿的债务予以追偿。五、上述所应偿还的债务及支付的违约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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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邹晓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87316490317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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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西段80号锦绣江南1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