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7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91民初1902号 |
案号 |
(2020)冀0791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杜志明车辆损失200000元,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赔付原告杜志明施救费27000元。二、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杜志明车辆鉴定评估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原告怀来县鸡鸣驿乡弘旺物流中心负担142元,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负担23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英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5107743680U |
登记机关 |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12号院内办公楼二楼2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