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萍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25********1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25民初1631号 |
案号 |
(2021)闽0825执2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堡信用社与杨小文、邹萍芳于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二、杨小文、邹萍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堡信用社借款本金46,899.27元、违约金292.48元、利息2,666.67元,合计欠款金额49,858.42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6,899.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的利息和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按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4元,减半收取523.2元,由杨小文、邹萍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