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游开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12********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33民初299号 |
案号 |
(2021)川3433执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游开栋支付原告李堂宁挖掘机租赁费15000元,此款限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若被告游开栋未按上述协议期限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将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三、原告李堂宁因诉讼产生的费用400元,由被告游开栋自愿负担,此款于202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游开栋自愿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