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天雄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3********02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3433民初494号 | 
| 案号 | (2021)川3433执54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天雄于2021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药哈莫货款339元;二、被告邓天雄于2021年5月30日前未自觉履行拖欠关联案件原告谢正荣、毛建生、王正来三人任何一人货款时,上述履行期限视为提前到期,原告有权与谢正荣、毛建生、王正来一并申请执行。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