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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4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2民初2308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2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桂荣、张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鹏程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孙桂荣、张莉负担。原告已交纳的受理费73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孙桂荣、张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7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4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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