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44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2民初5120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4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苏州市欧贝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汇票款33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36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明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704900445L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