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2********3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2389号 |
案号 |
(2021)豫0183执3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金龙、刘亚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5 749.9元、利息3 908.22 元、罚息567.8元,共计80 225.92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1月30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有权以被告李金龙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未来大道西侧(新密国际家居建材城)20号楼2层20206房产(豫(2017)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030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806元,由被告李金龙、刘亚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