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4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2096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永奇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7年5月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郑廷杰、马春雷对被告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河南富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陵分公司在被告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四、如果被告河南富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陵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承担赔偿责任,有河南富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五、被告袁红庆、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9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六、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96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200元,由被告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廷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47474058232 |
登记机关 |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鄢陵县马栏镇姜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