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清远市万客汇贸易有限公司阳山县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11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823民初1094号 |
案号 |
(2019)粤1823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清远市万客汇贸易有限公司阳山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有英22494元,并支付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22494元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清远市万客汇贸易有限公司阳山县分公司负担1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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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春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23351185019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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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山县阳城镇商业大道163号[阳鸣豪庭]AB座首层及二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