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荣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02********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初379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荣达于2021年5月7日前支付原告王治祥货款62,876元;二、上述债务,如果按期支付,则不需支付利息,如果逾期,则以未支付货款的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3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686元,由被告梁荣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