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令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1********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4民初2277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2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令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伊丽海绵经销处货款85822.90元;二、被告曾令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市大东区伊丽海绵经销处逾期付款利息(以85822.9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3元,减半收取991.5元,保全费893元,由被告曾令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