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23民初825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1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卢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7900元;并以7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债务全前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卢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