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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宝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4********3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2民初7002号
案号
(2021)苏1282执3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靖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春林归还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河支行借款本金85383.49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约期于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5月,每月20日前分别归还原告本金1万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结清下余全部借款本息(具体金额以还款时原告银行系统出具的账单为准);被告侯彩娣、何宝荣、侯翠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四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还款(含诉讼费),则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款项(本息的具体金额以还款时原告银行系统出具的账单为准)。二、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计1109元,保全费993元,合计2102元,由四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支,四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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