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宏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2298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世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83‰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2245‰计算)。二、被告王宁、许昌宏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周保德、韩兰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宁、许昌宏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周保德、韩兰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世伟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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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德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3668876133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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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许昌县尚集镇邓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