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安县乾侯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8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24民初1491号 |
案号 |
(2019)冀0424执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成安县乾侯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志洁借款本金1630000元,利息1083207元,合计2713207元;二、马金祥对成安县乾侯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南志洁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南志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28元,由成安县乾侯实业有限公司、马金祥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20-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424执8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4243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纪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47288094358 |
登记机关 |
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安县城南环路北邯大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