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81********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6142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3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医疗费23604.6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护理费2059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误工费2059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交通费200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复印费74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伤残赔偿金63640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上述第一至八项给付,被告崔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九、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原告承担367元,由被告崔宁承担857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崔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