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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81********6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6142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3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医疗费23604.6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护理费2059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误工费2059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交通费200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复印费74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伤残赔偿金63640元;被告崔宁一次性赔偿原告高闯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上述第一至八项给付,被告崔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九、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原告承担367元,由被告崔宁承担857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崔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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