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2民初4216号 |
案号 |
(2019)苏0312执4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0万元及利息(计息计算方式如下:借款期内以7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7年3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止;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自2018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徐州苏堤牌楼副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徐州精艺成化工有限公司、李军、吕永乐、雷泰来、丁铭、徐晴、朱雷、祝清玲、吕永久、吕怡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徐州苏堤牌楼副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徐州精艺成化工有限公司、李军、吕永乐、雷泰来、丁铭、徐晴、朱雷、祝清玲、吕永久、吕怡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四、驳回原告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10元,公告费9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卢冰预交的司法鉴定费32510元,由原告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卢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时间 |
2020-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2566870814U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杨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