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11934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0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安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元、支付利息468625.97元(截止2018年8月21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罚息;二、被告李逢春对被告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逢春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安支行有权以被告李逢春、刘玲提供抵押的李逢春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惠民巷11-1-101室、11-1-102室、11-1-201室、11-1-202室、2号楼后9号房产,以被告纳茂林、勉敬惠提供抵押担保的纳茂林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四季园7号楼21号营业房、4号楼26号营业房及被告张松珍名下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福利巷39号宽庭花园9-2-2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李逢春、刘玲、纳茂林、勉敬惠、张松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宁夏协力厚医药有限公司、李逢春、刘玲、纳茂林、勉敬惠、张松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20-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逢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735970235H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惠民巷29---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