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穆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621********3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25民初3913号 |
案号 |
(2021)豫0725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扶沟县旺盛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穆旺宽、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河南天康宏展实业有限公司饲料款969321.20元及违约金290796.36元;二、被告穆青、杨博、袁孟丽、穆振朋、李翠芳、岳建坡、史改玲、杨建周、聂改香、杨春喜、张爱玲对上述第一款还款义务在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天康宏展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22.08元,由原告河南天康宏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52.08元,由被告扶沟县旺盛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穆旺宽、张霞、穆青、杨博、袁孟丽、穆振朋、李翠芳、岳建坡、史改玲、杨建周、聂改香、杨春喜、张爱玲负担8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