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恒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H74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1214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恒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711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春红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保全费1245元,共计2666元,由原告负担89元,被告负担2577元(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MA1P69H74Q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昂路16号1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