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3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4960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永刚支付借款本金665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3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刘羽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731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73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案件上诉费14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