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6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24民初3307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3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玲玲支付丁佳珠抚养费合计58000元;二、驳回原告丁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被告吴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