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7民初1152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2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4063.61元及利息(借款期间内按年利率5.8725%计算,逾期按年利率8.8087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其他诉讼请求。7/9案件受理费5612元,减半收取2806元,由原告负担1616元,被告成伟负担1190元(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成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