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4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1民初1262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3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朱惠香70400元,陆新除已垫付的4000元外,另行赔偿25000元。目前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保险公司以被告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在赔偿后向被告追偿,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本案中,被告陆新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人受伤。原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赔偿义务,可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70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利息,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3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理赔款704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保全费724元,合计1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15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