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春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4********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604民初3965号 |
案号 |
(2021)黑0604执恢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德淼、罗春霞、李明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建华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6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为标准和以2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千分之十六为标准,从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0元保全费4520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