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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贺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2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5045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4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沃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9951.28元,利息109023.58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8.58%另行计算),本息合计为1068974.86元;二、被告常德守、丁庆彪、聂永、凌贺芳、常玉龙、李艳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0元,由被告安徽沃旺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守、丁庆彪、聂永、凌贺芳、常玉龙、李艳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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