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永康石料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5********F9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民终3817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88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88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永康石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王小龙运费294966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支付2949668元自2019年6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346元,减半收取计16173元,由上诉人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永康石料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上诉人王小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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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晓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500MA75YAF96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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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中卫市沙坡头区永康镇宋家水源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