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3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230民初02363号 |
案号 |
(2019)沪0151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泓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美金285,000美元; 二、被告杨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泓锴投资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自2014年6月24日起;本金人民币500,000元,自2014年10月23日起;本金285,000美元,自2014年7月19日起,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杨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泓锴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285,000美元自2015年11月起按月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徐建、徐建胜、苏州长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被告杨永伟应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这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96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1,968元,由被告杨永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