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小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1********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015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小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世民加油站装修改造成本费用1070000元;三、原告(反诉被告)王世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潘小刘加油站的占有使用费158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