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3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639号 |
案号 |
(2017)辽0106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鑫超越广告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318 727元;二、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鑫超越广告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5697.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时间 |
2017-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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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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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15B-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