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查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4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11民初1858号 |
案号 |
(2021)皖0811执1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查俊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信用卡欠款19553.14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二、被告查俊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查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