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金崎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6********MR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82民初1085号 |
案号 |
(2019)冀0982执2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金崎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光泽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98738元。二、驳回原告任丘市光泽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要求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由原告任丘市光泽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78元,由被告甘肃金崎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6元。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金崎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光泽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98738元。二、驳回原告任丘市光泽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要求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由原告任丘市光泽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78元,由被告甘肃金崎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6元。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金崎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光泽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98738元。二、驳回原告任丘市光泽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要求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元,由原告任丘市光泽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78元,由被告甘肃金崎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982执2816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93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鹏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602MA71PUMRX1 |
登记机关 |
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凉州分局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东路1号明珠大厦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