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3********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783民初365号 |
案号 |
(2021)内0783执1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明借款本金30 000元及一借款本金30 000为基数,2018年5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以借款本金30 000元为基数,给付2020年8月20日至此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孟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明借款本金40 000元及一借款本金40 000为基数,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 4 -以借款本金40 000元为基数,给付2020年8月20日至此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75.42元,由被告孟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