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德市金海水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02民初3876号 |
案号 |
(2017)闽0902执1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德市渔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复利合计为197489.71元,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宁德市渔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福建欧宁食品有限公司、宁德市金海水产有限公司、陈步灼、黄小宁、陈晓婷、林益生、阮春芳、林幼缘、林幼芬、陈康辉、彭小钦、李玉太、王少钗、孙丽清、孙伏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德市渔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0元,减半收取计16190元,由宁德市渔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欧宁食品有限公司、宁德市金海水产有限公司、陈步灼、黄小宁、陈晓婷、林益生、阮春芳、林幼缘、林幼芬、陈康辉、彭小钦、李玉太、王少钗、孙丽清、孙伏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7-04 |
发布时间 |
2017-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7)闽0902执1572号 |
立案日期 |
2017-07-04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1748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康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0759386594F |
登记机关 |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德市飞鸾镇二都上村(距永宁禅寺东北面2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