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8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4544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19760380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余松圣尚欠原告曾明珠借款本金140万元。二、对上述140万元欠款本金,由余松圣、余嘉文、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曾明珠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照以下的期限分期长海:1、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7.5万;2、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7.5万;3、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8万;4、2020年3月30前归还30万;5、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10万;6、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10万;7、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10万;8、2020年7月30日前归还10万;9、2020年8月30日前归还10万;10、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10万;11、2020年10月30日前归还10万;12、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10万;13、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7万。三、如果被告余松圣、余嘉文、江门市天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条约定的任一期款项没有按期归还,原告曾明珠有权要求三被告立即清偿尚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并从逾期的次日起以实际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如果被告余松圣、余嘉文、江门天泰汽车销售哟遇险公司未按照第二条约定如期还款,则需向原告曾明珠支付因本案而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五、本案受理费18364.44元,减半收取9182.2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4182.22元,由原告曾明珠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20)粤0703执450号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4264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余嘉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5678888330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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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东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