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玉溪市兴耀牧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4********0L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421民初1154号 |
案号 |
(2021)云0421执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玉溪市兴耀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87719元、逾期利息132585.76元,本息合计2120304.76元;并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8.4375计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以未偿还的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8.4375计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逾期利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二、被告杨双华、石玲芬对被告玉溪市兴耀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双华、石玲芬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市兴耀牧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刘顶、马翠香对被告玉溪市兴耀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在借款本金9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顶、马翠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市兴耀牧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石绍华、张文会对被告玉溪市兴耀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在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绍华、张文会承担连带偿还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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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双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421MA6K830LX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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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