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23民初2354号 |
案号 |
(2021)浙0723执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武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锦辉归还原告朱申明借款本金2550万元及利息6504750元(利息已计算至 2020年8月19日,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550万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倍即年15.40%计付)。二、被告郭锦辉、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朱申明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27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倍即年15.40%计付)。三、被告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 2 0 8 5 5 3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 5 0 0 0元,二项合计 2 1 3 5 5 3元,由原告朱申明负担 7 6 0元(已预交 2 0 8 8 7 4元),-由被告郭锦辉负担 2 0 4 9 3 6元、被告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由被告郭锦辉、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7 8 5 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锦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33757508236C |
登记机关 |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易县金台东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