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科龙精密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625民初2770号 |
案号 |
(2021)鲁1625执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一.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625民初2770号判决书第一项:山东省博兴县云光钢铁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借款192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08月20日利息计算为189229.93元,自2019年08月2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23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625民初2770号判决书第二项:山东科龙精密板业有限公司、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李建光、蔺敏、郭建伟、卢振杰、张吉玲、李增兴、蔺新亮,于华就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625民初2770号判决书第三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对山东省博兴县云光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鲁m76u18号车、鲁mcb888号车、鲁m79g06号车,3#彩涂生产线一条及其附属设备一宗(见抵押物概况),3#彩涂生产线钢结构车间1700吨财产的折价、变实价值在第一项范国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省博兴县云光钢铁有限公司、山东科龙精密板业有限公司、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李建光、蔺敏、郭建伟、卢振杰、张吉玲,李增兴、蔺新亮、于华负担。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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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吉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5766679547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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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博兴县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