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骑光车灯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3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2546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8609017】。一、被告广东骑光车灯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蓬江区恩典电线加工场支付货款6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60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3.64元,由被告广东骑光车灯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20)粤0703执464号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927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锦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5193125298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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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泰安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