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民初637号 |
案号 |
(2021)豫0108执1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金商贸城支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339 869.41元,暂计至2020年06月20日,此后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金商贸城支行为实现该笔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三、被告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宋红涛、牛艳华、石国停、石云飞、赵建辉、郑红玲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255元,由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宋红涛、牛艳华、石国停、石云飞、赵建辉、郑红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云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245516484013 |
登记机关 |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鄢陵县陈化店镇名优花木园区花溪大道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