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9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7177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4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2,810.6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货款4,502,810.6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被告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赔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四川省小苹果陶瓷有限公司、胡洪容、刘文泉、刘力嘉对被告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省小苹果陶瓷有限公司、胡洪容、刘文泉、刘力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8,582元,由原告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负担521元,被告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四川省小苹果陶瓷有限公司、胡洪容、刘文泉、刘力嘉负担48061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各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时间 |
2020-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591执447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25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9087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洪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26709022805J |
登记机关 |
夹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注册地址 |
夹江县黄土镇茶坊村5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