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蔓升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CF3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75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5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龚纪平人民币59678.61元。被告汪胜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苏州市蔓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龚纪平人民币80642.27元。被告汪胜利、汪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苏州市蔓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0627.73元。被告汪胜利、汪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龚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2元,由原告龚纪平负担43元,被告汪胜利、汪亮共同负担589元。被告汪胜利、汪亮共11同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龚纪平预交,被告汪胜利、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欣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5MA1P28CF3W |
登记机关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高新区嵩山路1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