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03民初627号 |
案号 |
(2021)闽0603执1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智华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讼涉在建工程合同垫资为2,050万元(不包括双方仍争议的款项88万元及对外担保、税收、利息等款项,上述款项均为暂定款项,待双方进行最后结算后,多还少补),工程的总工程款为3,200万元,总工程款扣除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垫款项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剩余款项支付给郑智华(具体以郑智华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为准)。二、漳州市悦华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6.4万元,于诉讼保全解封且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其中17万元支付给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19.4万元支付至郑智华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郑育聪,账号:6217 0019 3001 7537 44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嘉庚支行)。漳州市悦华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的支付,均视为漳州市悦华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工程款的支付,支付完毕后视为漳州市悦华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桩基工程款全部结清。三、郑智华应对该款的资金安全及税收责任负责。郑智华应在收到该款后10日内,将该款专用于支付本工程相关款项(包括张国柱、蔡渭良、周仲杰三个班组的工程尾款)。四、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起,每年4月21日前向郑智华支付至少50万元的工程款项直至双方最后结算终结。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计12,840元,由郑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建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00611952748Q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