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丽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柘民初字第413号 |
案号 |
(2013)柘执行字第00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中汇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信用证融资款3996535.52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福安市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福安市丽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安市中汇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福安市中汇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福安市丽景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773元,由被告福安市中汇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福安市丽景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纳,被告应将对应负担之数在履行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3-12-03 |
发布时间 |
2014-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明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81680866325T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安市南湖金沙小区东232号 |






